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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晚睡不着,無聊之際,翻看自己的IG,原來3年前,我寫了一段文字關於我初戀男朋友。

 

他是誰,已經不重要了。但是初戀遇着這類人,注定傷心收場。

 

他是一個要來就來,要走就走的人。從來不交代一句,你永遠是最後知道他決定的人。由我中學認識他,每一次都是我等他,我就他,後來終於分手了。大學畢業後,他一個人隻身跑去美國,到美國前,他跑去了昆明一趟,愛上了一個女孩, 但又無端端 「飛」人,他說那女孩為他傷心到死去活來。

 

我明,因為我曾經也是受害者。

 

我跟他是有緣的。

 

天大地大,我竟然可以在美國出差重遇他;3年前, 竟然又在香港再相遇。

 

你估他為什麼回來?

 

原來他有一天,突然又想起那位昆明女子,於是事隔十幾年,他再聯絡她,而她又竟然不再生他的氣。於是他把美國的所有都賣掉,回去娶她。那天我們相遇,只是他路過香港到昆明娶妻。

 

好癲,是不是?

 

但這都事實。

 

他之後,我遇過好多人,比我大30年到細13年都有,離離合合太多,我到底想找什麼人? 我也不清楚。

 

但我討厭不辭而別的人。
更討厭任性當食飯的人。

 

雖然我不太喜歡「財氣」的人, 感覺好世俗, 但他們比「才氣」的人優勝的是,不會只有感覺,有交帶。

 

有腳的人,永遠是比無腳的小鳥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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